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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中国事业经营伙伴之经销商从业守则

一、经销商的申请

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如新公司”)只欢迎由诚实正直的人员负责设立的经营组织申请成为如新公司的经销商。

1. 申请成为如新公司经销商的经营组织须为具备合法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的商事主体。

2. 申请人须为该经营组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新公司不接受未满18周岁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境外人员、直销企业正式员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的申请。

3.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须真实、有效;拒绝以借用、冒用他人/经营组织的名义等不正当方式为其负责的经营组织申请成为如新公司经销商。如申请人以不符合如新公司要求的资料或方式而取得经销商的资格,如新公司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须按照如新公司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通过如新公司审核,并亲自签署合同,其设立的经营组织才能成为如新公司经销商。如新公司经销商资格的有效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如经销商变更商事主体的任何事项,必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应事先征得如新公司同意,且在如新公司备案。

5. 如新公司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的配偶、经营组织的股东须拒绝在现有如新账号之外另行申请新的如新账号。

6. 如新公司经销商维持其如新账号,须每12个月进行至少一次业务活动;否则,其如新卡号的相关权益将被终止。

7. 如新公司经销商由如新公司统一招募,如新公司保留是否接受经营组织成为如新公司经销商的权利。

 

二、 经销商的职责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顾客对产品的信任度,帮助如新公司拓展市场、稳健发展,身为如新公司经销商,应秉持善的使命,依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事业发展过程中自觉履行如下各项职责。

8.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任何涉及传销、政治、宗教、迷信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内容的言行。

9. 遵守如新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营运细则,以及如新公司在合同期内对各项规章制度、营运细则所作的修正、变更、补充规定。

10. 自觉维护如新公司的营运秩序,拒绝干扰如新公司的各项事务;尊重如新公司行政员工及其他事业经营伙伴 ;拒绝诽谤、诋毁如新公司、如新公司行政员工及事业经营伙伴的名誉、声誉。

11. 按照市场需求,配合如新公司的推广计划:准确宣传如新公司政策、计划及其他信息;安排产品展销会、产品体验日及其他推广或促销活动;进行市场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并予以反馈。协助如新公司管理市场,为如新公司开发新顾客及建立忠实的顾客消费群,拓展市场;管理及培训如新公司的其他事业经营伙伴,并能指导其管理和培训的事业经营伙伴合规经营,符合如新公司的规范要求。

12. 拒绝参与或引导其他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及顾客参与有竞争性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推广。

13. 遵守订购和销售规范

13.1遵从“诚实守信”原则,做好售后服务;代为他人订购产品须得到本人的授权委托,拒绝组织、协助、参与拼单。

13.2 审慎估算销售量,合理订货,拒绝为达成业绩盲目囤货;每月至少将订货总额的80%或以上价值产品售出方可获得相应收益、级别认可,以及继续订购产品的权利;拒绝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13.3 如新公司产品仅通过如新公司直销员、如新公司体验点、官网、星享城、如新官方商城(微信小程序)、如新直播购(微信小程序)、nuskin如新旗舰店(天猫)、NU SKIN如新官方旗舰店(抖音)等如新公司授权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顾客可自行通过如新公司体验点和网站进行产品订购。

13.4 如新公司产品建议按如新公司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拒绝以任何不正当方式、通过任何渠道进行恶意削价、变相削价等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

13.5 拒绝以给付利益的方式,促成他人进行产品削价销售。

13.6 拒绝参与任何市场的如新产品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

13.7 拒绝销售如新海外市场产品。

13.8 拒绝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3.8.1 以恶意软件、程序代码或其它任何非人工方式在如新平台或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13.8.2 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公司活动获利、或利用公司活动机制扰乱如新市场秩序。

13.8.3 注册、持有、使用或控制多个如新账户。

13.8.4 其他有合理理由怀疑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14. 遵守产品推广规范

14.1 扎实掌握正确的产品知识与功效,严格按照如新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产品,进行产品示范;拒绝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

14.2 着重解释如新产品的优异所在,拒绝攻击、诋毁其他行业、公司、品牌及商品。

14.3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他人同意而在如新公司相关业务中使用其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他人同意将在如新公司相关业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其他个人或主体使用。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进行产品推广须事先征得本人书面同意;拒绝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产品及业务推广。

14.4 拒绝通过未经授权的固定营业场所、公众场所,进行如新公司产品陈列、销售活动。

14.5 在互联网上推广或者分享,需严格遵守如新公司《社交媒体使用指南》及与如新公司签署的《精选联盟推广服务协议》(若签署)。

14.6 在向顾客进行产品推广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如新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4.6.1 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不强行推广产品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星级顾客卡、订购产品。

14.6.2 成交前,向顾客详细介绍退换货制度,并引导顾客前往公司官方渠道下单购货。

14.6.3 成交后,应做好售后服务,对顾客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应第一时间积极响应、主动承担责任、予以积极正确对待,如有需要,请及时同步如新公司,避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15. 遵守业务推广规范

15.1 仅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内开展销售活动;拒绝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固定经营场所之外销售任何如新公司产品。设立分支机构须向如新公司报备。

15.2 拒绝推荐未满18周岁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直销企业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兼职人员申请成为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3 拒绝以要求他人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牟取不当利益的方式,推荐他人申请成为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4 拒绝通过任何平台(如互联网等公众平台、展销会、招聘会等),以任何名义(如个人、经营实体、如新公司的名义等)招募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5 正确理解如新公司的奖励制度、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拒绝就获利可能性作出任何不合理、误导或者不具有代表性的说明。

15.6 拒绝恶意利用如新公司的奖励制度,获取不当利益。

15.7 尊重其他事业经营伙伴的工作成果,拒绝鼓励、教唆、怂恿或协助已是如新事业经营伙伴的人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成为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8 拒绝在公共场所拦挡、滋扰陌生人。

15.9 拒绝恶意争抢客源,实施不正当竞争。

15.10 与如新公司相关的辅销资料须经由如新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5.11 与如新公司相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手机平台发布有关产品、业务的宣传推广;在公共场所或者住宅区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或宣传资料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平台规定及如新公司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公司发现,有权要求事业经营伙伴修改、下架、回收相关违规宣传资料。

15.12 拒绝传播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拒绝对如新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15.13 拒绝推广如新公司以外的其他市场的如新业务。

16. 遵守以下经营场所规范

16.1 经营场所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信息一致。经营场所拒绝设立在一楼临街铺面、商场内店铺/柜台、居民楼、学校、医院、政府机关、部队内,亦或如新公司分公司或体验点所在地址的同一栋大楼内。

16.2 经营场所在外观上拒绝存在与如新公司相关的元素;周围的公共区域拒绝设立、布置任何与如新集团相关的名称、商标之类的易引发公众误解的文字、图示或标志。

16.3 经营场所作出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期限等事项)须向如新公司报备核准。

16.4 经营场所内的产品陈列,海报、杂志、宣传片等辅销资料的使用须遵守如新公司的规范。拒绝强制他人购买经营场所内的辅销资料。

16.5 拒绝在经营场所使用、展示任何侵犯其他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资料。

16.6 拒绝在经营场所内部展示、销售、推广任何未经如新公司同意的产品或服务。

16.7 经营场所内组织、召开会议由该经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进行,并独立承担责任。

16.8 经营场所内的日常运营拒绝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16.9 经营场所须接受如新公司的监督检查。

17. 接受与如新产品或业务有关的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须事先征得如新公司的同意;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时,如内容涉及如新,须事先征得如新公司的同意。

18.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和业务辅助方式的规范。仅使用如新公司指定的图片、文字、录音、影像、如新公司网站等辅销资料和业务辅助方式开展产品及业务推广活动:拒绝制作、发行、销售、购买、使用任何未经如新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拒绝使用未经如新公司核准的业务辅助方式(包括自行设立与如新公司有关的网站)。

19. 组织、召开与如新公司相关的各类培训、会议等活动须遵守如新公司制定的各项培训、会议活动规范,包括如新(中国)培训会议举办行为规范、事业经营伙伴会议举办指引、内场培训室使用守则的相关规则。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内容应合法并符合如新公司文化与业务发展的需求。拒绝收取培训、会议活动的费用。会议负责人须对培训、会议的合法、合规、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20. 维护如新公司的权益

20.1 如新公司是唯一被授权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如新集团系列产品的公司,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新集团及如新公司的名称权、知识产权等专有权利。

20.2 拒绝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如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如新集团,NU SKIN Enterprises,NUS,新如及其他如新公司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如新公司商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如新、华茂、NU SKIN、Pharmanex、ageLOC、善的力量FORCE FOR GOOD、优异你看得见等);卓越成就名人、创星、登峰、全星汇等各类活动专用名词、名称。

20.3 拒绝生产、销售任何非如新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如新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的产品。

20.4 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及顾客的个人信息属于如新公司的商业机密,拒绝向第三方泄露;拒绝利用该资源进行融资、集资等非法活动或其他与如新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20.5 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不得以本人或如新公司的名义募集资金、物资或接受现金捐赠(参加如新公司官方活动除外)。与蜜儿餐相关的爱心项目,须先向如新公司报备核准。自行参与、宣传社会爱心活动时,避免将活动与产品销售进行关联,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如新公司名义及使用如新商标。

 

三、监督与处分

为规范经营,维护事业经营伙伴的整体利益,如新公司坚决履行对事业经营伙伴的监督职责。

21. 经销商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如新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4个月之内未向如新公司提出的,如新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2. 经销商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如新公司产品声誉、企业形象及市场和谐造成损害的,如新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违规/违约责任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订货;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调整收益、并调整级别;暂缓或取消相应级别考核、不予公开表扬或旅游奖励;取消参与如新公司活动及享受活动权益的资格,收回已发放的活动权益;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合同等。

23. 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如新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开展权,暂缓其公开表扬或奖励旅游,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24. 经销商的股东、行政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的配偶之行为如有违反本守则或如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对以任何形式规避如新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如新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无效,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5. 经销商须主动配合如新公司的各类调查及合规审核工作,积极响应公司的线上线下沟通,并给予支持。

26. 经销商同时涉及两种(含)类别以上违规行为,合并处理;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行为审查委员会有权对屡次违规的事业经营伙伴的违规行为从严处理。

27. 经销商配合如新公司案件调查,在此过程中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整体情况,对于部分案件将视需要来书面通知涉嫌违规的经销商,经销商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书面陈述或相关资料提交给如新公司。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新公司将直接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28. 经销商违规行为的最终处理决定,由事业经营伙伴行为审查委员会通知。若对处理结果有任何异议,可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如新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在复查期间,原决定继续生效。

29. 经销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如新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如新公司公布及不定期修订,并通过各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如新公司网站china.nuskin.com、公司资料、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各类会议)公布的《如新约法》载明的《如新德优约章》、《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之经销商从业守则》、《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违规/违约责任制度》等行为规范、《如新快讯》、绩效评估标准、服务报酬制度等各项制度、政策及业务规范标准而危害到如新公司利益的,如新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30. 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如新公司的原因,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因经销商无理要求或行为而影响如新公司经营或导致如新公司损失的,如新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其他

31. 本守则适用于如新公司经销商,为《如新中国经销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新公司对本守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32. 如新公司可按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本守则,有关修订将通过如新公司网站、NUSKIN如新公众号或其他途径予以公布和通知,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3. 所有政策和制度以如新公司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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