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销员的申请
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如新公司”)只欢迎诚实正直的人员申请成为如新公司的直销员。
1. 申请人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如新公司规章制度。如新公司不接受未满18周岁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境外人员、直销企业正式员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的申请。
2.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须真实、有效;拒绝以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成为如新公司直销员。若申请人以不符合如新公司要求的资料或方式而取得直销员的资格,如新公司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须按照如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亲自签署合同。如新公司直销员资格的有效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4. 如新公司各直销员均为独立的销售个体,并非如新公司的代理人、合伙人或合营者,拒绝声称与如新公司有前述关系。
5. 如新公司直销员的配偶须拒绝在该直销员现有如新账号之外另行申请新的如新账号。
6. 如新公司直销员维持其如新账号的权益,须每6个月进行至少一次业务活动;否则,其如新账号的相关权益将被终止。
7. 如新公司直销员由如新公司统一招募,如新公司保留是否接受申请人成为如新公司直销员的权利。
二、 直销员的职责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顾客对产品的信任度,帮助如新公司拓展市场、稳健发展,身为如新公司直销员,应秉持善的使命,依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事业发展过程中自觉履行如下各项职责。
8. 严格遵守国家《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任何涉及传销、政治、宗教、迷信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内容的言行。
9. 遵守如新公司制定的《直销员政策及程序》、《退换货制度》、《直销员报酬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如新公司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制度所作的修正、变更、补充规定。
10. 自觉维护如新公司的营运秩序,拒绝干扰如新公司的各项事务;尊重如新公司行政员工及其他事业经营伙伴 ;拒绝诽谤、诋毁如新公司、如新公司行政员工及事业经营伙伴的名誉、声誉。
11. 拒绝参与或引导其他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及顾客参与其他有竞争性的产品销售及服务推广。
12. 在其签约店铺所属的省级分支机构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拒绝跨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13. 遵守订购和销售规范
13.1 仅销售直销产品,非直销产品仅限自用。
13.2 遵从“诚实守信”原则,做好售后服务;代为他人订购产品须得到本人的授权委托;拒绝组织、协助、参与拼单。
13.3 审慎估算销售量,合理订货,拒绝为达成业绩盲目囤货;拒绝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13.4 如新公司产品仅通过如新公司直销员、如新公司体验点、官网、星享城、如新官方商城(微信小程序)、如新直播购(微信小程序)、nuskin如新旗舰店(天猫)、NU SKIN如新官方旗舰店(抖音)等如新公司授权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顾客可自行通过如新公司体验点和网站进行产品订购。
13.5 如新公司产品须按如新公司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拒绝以任何不正当方式,通过任何渠道,进行恶意削价、变相削价等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
13.6 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如新公司产品,拒绝向任何非自用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销售如新公司产品。
13.7 拒绝以给付利益的方式,促成他人进行产品削价销售。
13.8 拒绝参与任何市场的如新产品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
13.9 拒绝销售如新公司海外市场产品。
13.10 拒绝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3.10.1 以恶意软件、程序代码或其它任何非人工方式在如新平台或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13.10.2 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公司活动获利、或利用公司活动机制扰乱如新市场秩序。
13.10.3 注册、持有、使用或控制多个如新账户。
13.10.4 其他有合理理由怀疑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14. 遵守产品推广规范
14.1 扎实掌握正确的产品知识与功效,严格按照如新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产品,进行产品示范;拒绝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
14.2 着重解释如新产品的优异所在,拒绝攻击、诋毁其他行业、公司、品牌及产品。
14.3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他人同意而在如新公司相关业务中使用其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他人同意将在如新公司相关业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其他个人或主体使用。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须事先征得本人书面同意;拒绝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产品及业务推广。
14.4 拒绝通过未经授权的固定营业场所、公众场所,进行如新公司产品陈列、销售活动。
14.5 在互联网上推广或者分享,需严格遵守如新公司《社交媒体使用指南》。
14.6 在向顾客进行产品推广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如新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4.6.1 出示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
14.6.2 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不强行推广产品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星级顾客卡、订购产品。
14.6.3 未经同意,不进入他人住所或者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14.6.4 成交前,向顾客详细介绍退换货制度;成交后,向顾客提供发票,或出具购货收据。
14.6.5 成交后,应做好售后服务,对顾客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应第一时间积极响应、予以正确对待,如有需要,请及时同步如新公司,配合跟进后续处理,避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15. 遵守业务推广规范
15.1 拒绝推荐未满18周岁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直销企业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人员申请成为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2 拒绝以要求他人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牟取不当利益的方式推荐他人申请成为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3 拒绝通过任何平台(如互联网等公众平台、展销会、招聘会等),以任何名义(如个人、经营实体、如新公司的名义等)招募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4 正确理解如新公司的奖励制度、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拒绝就获利可能性作出任何不合理、误导或者不具有代表性的说明。
15.5 拒绝恶意利用如新公司的奖励制度,获取不当利益。
15.6 尊重其他事业经营伙伴的工作成果,拒绝教唆、怂恿或协助已是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的人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成为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
15.7 拒绝在公共场所拦挡、滋扰陌生人。
15.8 拒绝无故长时间逗留于如新公司体验点,恶意争抢客源,实施不正当竞争。
15.9 与如新公司相关的辅销资料须经由如新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5.10 与如新公司相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手机平台发布有关产品、业务的宣传推广;在公共场所或者住宅区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或宣传资料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平台规定及如新公司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公司发现,有权要求事业经营伙伴修改、下架、回收相关违规宣传资料。
15.11 拒绝传播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拒绝对如新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15.12 拒绝推广如新公司以外的其他市场的如新业务。
16. 接受与如新产品或业务相关的新闻、网站等媒体、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采访,须事先征得如新公司的同意;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时,如内容涉及如新,须事先征得如新公司的同意。
17.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和业务辅助方式的规范。仅使用如新公司指定的图片、文字、录音、影像、如新公司网站等辅销资料和业务辅助方式开展产品及业务推广活动。拒绝制作、发行、销售、购买、使用任何未经如新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拒绝使用未经如新公司核准的业务辅助方式(包括自行设立与如新公司有关的网站)。
18. 遵守如新公司制定的关于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各项规范政策,拒绝自行举办任何与如新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未经如新公司许可,拒绝擅自跨越其签约店铺所属的省级分支机构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范围参加与如新公司业务或产品有关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19. 维护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的共同权益
19.1 如新公司是唯一被授权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如新集团系列产品的公司,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新集团及如新公司的名称权、知识产权等专有权利。
19.2 拒绝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如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如新集团,NU SKIN Enterprises,NUS,新如及其他如新公司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如新公司商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如新、华茂、NU SKIN、Pharmanex、ageLOC、善的力量FORCE FOR GOOD、优异你看得见等);卓越成就名人、创星、登峰、全星汇等各类活动专用名词、名称。
19.3 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及顾客的个人信息属于如新公司的商业机密,拒绝向第三方泄露;拒绝利用该资源进行融资、集资等非法活动或其他与如新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19.4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不得以本人或如新公司的名义募集资金、物资或接受现金捐赠(参加如新公司官方活动除外)。与蜜儿餐相关的爱心项目,须先向如新公司报备核准。自行参与、宣传社会爱心活动时,避免将活动与产品销售进行关联,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如新公司名义及使用如新商标。
三、监督与处分
为规范经营,维护事业经营伙伴的整体利益,如新公司坚决履行对事业经营伙伴的监督职责。
20. 直销员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如新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4个月之内未向如新公司提出的,如新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1. 直销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如新公司产品声誉、企业形象及市场和谐造成损害的,如新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违规/违约责任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订货;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暂缓或取消相应职衔考核、不予公开表扬或旅游奖励;取消参与如新公司活动及享受活动权益的资格,收回已发放的活动权益;调整收入;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等。
22. 直销员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如新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预先中止其业务开展权,暂缓其公开表扬和奖励旅游,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23. 直销员须主动配合如新公司的各类调查及合规审核工作,积极响应公司的线上线下沟通,并给予支持。
24. 直销员同时涉及两种(含)类别以上违规行为,合并处理;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行为审查委员会有权对屡次违规的事业经营伙伴的违规行为从严处理。
25. 直销员配合如新公司案件调查,在此过程中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整体情况,对于部分案件将视需要来书面通知涉嫌违规的直销员,直销员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书面陈述或相关资料提交给如新公司。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新公司将直接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26. 直销员的违规行为的最终处理决定,由事业经营伙伴行为审查委员会通知。若直销员对处理结果有任何异议,可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如新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在复查期间,原决定继续生效。
27. 直销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如新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如新公司公布及不定期修订,并通过各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如新公司网站china.nuskin.com、公司资料、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各类会议)公布的《如新约法》载明的《如新德优约章》、《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之直销员从业守则》、《如新公司事业经营伙伴违规/违约责任制度》等行为规范、《如新快讯》、绩效评估标准、服务报酬制度等各项制度、政策及业务规范标准而危害到如新公司利益的,如新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28. 直销员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如新公司的原因,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直销员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因直销员无理要求或行为而影响如新公司经营或导致如新公司损失的,如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其他
29. 本守则适用于如新公司直销员,本守则为《直销员推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新公司对本守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30. 如新公司可按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本守则,有关修订将通过如新公司网站、NUSKIN如新公众号或其他途径予以公布和通知,直销员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1. 所有政策和制度以如新公司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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