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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睛”很重要,但也要经得起推敲

“广告”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它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和宣发方式,已深入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大家也可以通过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进行产品宣传与推广。要促进产品销售,在产品宣传中注重“吸睛”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还需要讲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否则看似不起眼的文字说不定已经违反了《广告法》。那我们在做产品宣传时,有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广告法》条文呢?和小德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保持真实性是广告宣传的基础。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业经营伙伴在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之前,需要扎实掌握产品功效及使用范围,按照公司官方的产品说明进行介绍,切勿对产品做夸大不实的宣传。

确保准确性是引用数据、信息的基础。根据《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简单来说,事业经营伙伴在引用数据、研究结果等来增加产品宣传的说服力的时候,也要清楚信息来源、出处及其公信力。我们在分享公司相关信息时,应以公司官方发布的内容为准,在引用数据及资料时,也需要添加引用内容的来源及出处。

避免绝对化用词是撰写文案的基础。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以我们在分享时应避免使用史上唯一、独家、第一、最、绝对等绝对化词汇描述公司相关事业、产品、科技等信息。但在限定范围内有客观事实可以证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标注“NU SKIN”范围内或在最后加上“之一”来分享公司的产品和事业,如 “智能微电流修身美颜Spa是NU SKIN历史上第一台美容仪器”。与此同时,所有宣传公司及产品的信息应以公司官宣为准。

“吸睛”固然重要,内容经得起推敲也同样重要,传递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树立优异的品牌形象,我们的事业发展才会更加长久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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